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021965********,汉族,大专文化,德兴市**中学在职教师,家庭住址:德兴市银城街道***城*幢*段*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9月16日被德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4日中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德兴市花桥镇其朋友张某某家吃午饭,席间其喝了一罐啤酒和一杯自酿谷酒。当晚22时30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赣******白色哈弗牌小型普通客车回德兴市区,其于22时35分从德兴铜矿收费站上高速,22时42分从德兴南收费站下高速,在高速口被高速交警拦下例行酒精检测,吹气检测结果为107mg/100ml。当晚23时28分,高速交警将陈某某带至医院进行了血样提取。经鉴定陈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17.1mg/100ml。
2019年12月10日,陈某某向德兴市公安局提供重要线索,后该局根据线索破获某某案。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立功情节,且自侦查阶段就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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