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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陈雪南)(公开版)_弋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弋阳县人民检察院

弋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弋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61966********,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住弋阳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非法采矿罪,经弋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5日被弋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弋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4月中下旬开始,江**、夏**与邵**(另案处理)三人在**乡境内寻找砂源,最后选中了**村委会**组临近信江河堤的一块荒地,经过试挖确定有砂,然后通过时任**村委会书记杨**帮忙,联系**村小组干部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陈某甲、陈某乙(均另案处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明知江**等人无采矿许可的情况下,仍以农田改造名义将**村小组的荒地租给江**等人用来非法采砂。后江**、夏**、邵**在未办理任何采矿许可的情况下,私自雇请挖机在荒地上挖砂,并将砂装车运输到**乡**村废弃的砖厂内存放,等待风声过后再进行销售砂子。江**等人前后采砂二十余天,总共非法采砂2093.6立方,经弋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为167488元。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博士后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弋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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