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瑶检刑不诉〔2019〕25号
被不起诉人陶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81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桐城市**镇**村**号。2019年5月17日因盗窃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5日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6日5时许,被不起诉人陶某某至合肥市新站高新区当涂北路与天水路交口鑫陆达物流园鑫越物流办公室,盗取被害人江某某的电动车钥匙,后将江某某停放在门口的一辆逸翔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09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案发后其能投案自首、且退还赃物,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合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肥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8月26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