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华检公诉刑不诉〔2017〕4号号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男,汉族,生于19**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119************,汉族,高中文化,任原某某局某某股股长,家住某县物价局前楼东单元6楼西户。2016年3月7日因涉嫌贪污罪被原某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同年10月25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涉嫌贪污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2016年11月7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4月份,原某县某某局在实施“千户帮扶”工作中,分两次共拨付某某镇某某村养羊扶贫资金107500元,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将购羊余款13432元据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不起诉人供述,证人证言,任命文书、记账凭证、进账单、收款收据等证据,均已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综上,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将剩余的扶贫资金13432元据为己有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构成贪污罪。鉴于被不起诉人在案发前将赃款主动上缴单位,且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7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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