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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雷强)(公开版)_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会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雷某甲,曾用名雷某乙,男性,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21990********,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无职务,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住会宁县******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甘肃省会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会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0时许,会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会宁县会师镇滨河路(汉唐街)巡逻,在对一辆车牌号为甘D*****的小型普通客车拦停后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车驾驶员雷某甲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雷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5.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雷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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