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甘肃省会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0时许,会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会宁县会师镇滨河路(汉唐街)巡逻,在对一辆车牌号为甘D*****的小型普通客车拦停后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车驾驶员雷某甲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雷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5.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雷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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