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余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9197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余干县,家住余干县**乡雷家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余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4日早上5时20分许,因为地基界限纠纷,被不起诉人雷某某与万某英夫妻发生争吵继而肢体冲突,雷某某将万某英拂倒在地,万某英受伤后到余干县人民医院治疗,发现其两根肋骨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二级。2019年7月2日,雷某某主动到派出所投案,并积极赔偿万某英的医药费等损失共5万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余干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5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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