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运盐检刑一刑不诉〔2019〕15号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01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住盐湖区**街**楼**门**房。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8年11月30日被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28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月份至5月份期间,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在一陌生男子手里购买“极品伟哥”、“每粒坚”、“金牌码卡”、“龙帮生精片”等保健品放在其经营的**店里销售给陌生人。一共销售出51盒,获利688元。2018年5月14日被运城市食品药品监督局盐湖分局查获扣押。2018年5月21日经运城市食品药品监督局认定其销售的保健品是假药。
本院认为,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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