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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霍某某)(公开版)_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禅检刑不诉〔2020〕95号

被不起诉人霍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21982********,汉族,本科文化程度,佛山劲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佛山市禅城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19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3时许,被不起诉人霍某某饮酒后驾驶粤E3A****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佛山市禅城区季华四路路段时,被交警当场查获。交警将霍某某带至医院抽血检测。经鉴定,霍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7.5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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