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哈伊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靳**,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27********533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辅警,户籍所在地新疆哈密市回城乡沙枣井村**,住哈密市回城乡沙枣井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27日被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依法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靳**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收到案件材料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靳**及值班律师李蓉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1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靳**驾驶伊州-02**号警车(承载赵*、陈**二人)由东向西巡逻至伊州大道社保局楼前十字路口处时,与被害人陈*驾驶的新电L**号三轮电动车(承载张**)发生追尾碰撞后,三轮电动车又与对向车道行驶的新L6**号车发生碰撞,造成张**一人死亡,陈*一人受伤,三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张**因交通事故造成颈椎骨折导致脊髓严重损伤而死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在道路上违章驾驶,造成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靳**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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