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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鞠素勤)(公开版)_鹿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公诉刑不诉〔2019〕9号

被不起诉人鞠**,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51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住鹿邑县***镇**行政村*楼。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14日被鹿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28日经鹿邑县人民检察批准,次日被鹿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周口市鹿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9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鞠**因琐事与本村王**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被不起诉人鞠**抓住王**将其摔倒地上,并跪在王**身上,致其肋骨骨折。王**的伤情经鹿邑县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现鞠**民事已赔偿6万元,取得被害人王**的谅解。

本院认为,鞠**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鞠**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周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鹿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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