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涡检刑不诉〔2019〕13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某,男,1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34012319**0*0*041X,汉族,高中文化,企业管理人员,现任安徽****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住址安徽省合肥市**区**路***号*栋***室。2018年4月20日因涉嫌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到涡阳县公安局投案自首被刑事拘留,同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韦某某涉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计30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4月28日,毫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罗某某、高某某诉与安徽同济置业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涡阳万象城小区纠纷一案,依法作出了(2012)毫民一初字第00015号《民事裁定书》进行诉讼保全,裁定冻结安徽同济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万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于2012年5月8日、11日,先后直接送达原涡阳县房地产管理局赵某某及安徽同济置业有限公司办公室韦某某签收。
安徽同济置业公司收到毫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2)毫民一初字第00015号《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材料后,发现被查封的房产明显是超标的保全,总经理韦某某当时电话向公司法人王某某作了汇报后,于2012年5月15日由律师茆某某、阮某某向毫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解除部分财产保全的申请》。2012年5月22日,韦某某与律师某某、阮某某三人一起来到毫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同与高某某协商解除超标保全的房产,在协商己查封的B6栋住房去、留方面,韦某某与律师茆某某同意增加B6栋楼的101、102、201、202、301、302、401、402、501、502共计10套房子留下继续查封,并当庭制作了询问笔录。
2012年5月23日毫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2012)毫民一初字第00015-2号《民事裁定书》,解除了对超标保全的房子,并于2012年5月31日直接送达同济置业公司律师阮某某签收,次日又直接送达原涡阳县房地产管理局李某某签收。至此,实际还有49间商铺、10套住房作为原告罗某某、高某某的诉讼财产保全继续查封,具体房号是:A5-105,A5-107,A5-110,A5-111,A6-101, A6-107, A6-108, A8-113, A8-115, Al0-109, Al0-116, B3-111, B6-101, B6-102, B6-201, B6-202, B6-301, B6-302, B6-401, B6-402, B6-501, B6-502, B8-101, B8-102, B8-103, B8-105, B8-111, B8-125, C2-101, C2-102, C2-103, C2-105, C2-106, C2-107, C2-108, C2-109, C2-110, C2-115, C2-116, C2-121. C2-122, C2-123, C2-125, C2-126, C2-127, C2-128, C2-131, C8-101, C8-102, C8-106, C8-107, C8-108, C8-110, C8-111, C8-112, C8-115, C8-116, C8-117, C8-120。共计59套(间)。
然而,犯罪嫌疑人韦某某在明知这些房产仍被法院继续查封以后,没有认真地向本公司法人王某某汇报或通知负责售楼的销售公司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出售变卖,而是任其销售。其中,从2012年6月4日至2014年4月28日先后将商铺B3-111、B8-125、C2-125, C2-126, C2-127, C2-128、C8-106, C8-107, C8-108, C8-110,C8-112,C8-115、 C8-117,C8-120出售给王某甲等人,以变卖的方式非法处置商铺14间。
特别是同在上述期间,被查封的B6栋101、102、201、202、
301、302、401、402、501、502共计10套房子,是原、被告双方在法院协商时,由韦某甲签字同意作为查封的,而后又将这10套住房以每套55万元的价格先后出售给张某甲等人进行了变卖非法处置,并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一次性收取了全部的购房款。
2018年2月12日,安徽同济置业公司与原告人罗某甲、高某甲双方打成了和解协议,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履行协议事项。对于已经变卖的14套商铺,同济公司利用开发的阜阳商厦国际房产进行同值置换,不影响法院对查封房产的执行;出售的B6栋10套住房,根据购房户的意见,除其中B6-201号房于2016年5月18日与阜阳商厦国际的房产进行置换外,其余9套住房先予以解封,现均己办理了房产证。原告人罗某某、高某某及业主代表对此出具了谅解书予以谅解。
目前,以上原被查封的59套(间)房产,现均处在正常状
态,无非法处置现象,全部涉及到的查封房产得己妥善解决。
本院认为,韦某某将被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非法变卖处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涉嫌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但韦某某有自首情节,原与罗某某、高某某纠纷已解决,原查封处置的房产也妥善处理好,并已征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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