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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韦)(公开版)_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检二区刑不诉〔2019〕357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某,男,1987年**月**5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221987********,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镇**村**屯**号(以上为自报)。2019年7月2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3日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8日凌晨4时许,犯罪嫌疑人韦某某醉酒后驾驶桂AA****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我市**镇**路**号对开处时,与叶某某驾驶的粤TA****号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而肇事,事故造成车辆损坏的后果。肇事后,犯罪嫌疑人韦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留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归案后又如实供述其罪行。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检验,犯罪嫌疑人韦某某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93.6mg/100mL。经公安交警部门现场勘查认定,犯罪嫌疑人韦某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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