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弋检刑不诉〔2019〕29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221198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芜湖市公安局弋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芜湖市公安局弋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11日21时22分,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饮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轿车,沿芜湖市弋江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中学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抽血检测,事发时韩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3.4mg/100ml,确定为醉酒驾驶。韩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查获经过及照片、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韩某某供述和辩解;3.安徽师范大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0月2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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