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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韩宗仁)(公开版)_芦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芦溪县人民检察院

芦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芦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3121951********,汉族,小学,家住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街**号,2019年10月15日因涉嫌犯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芦溪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3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芦溪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至2月间,芦溪县金牧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为扩大发展规模建设粪便处理系统,征用了芦溪县芦溪镇葛溪村**组村民沈某甲、沈某乙的山场,在未办理任何相关林业主管部门使用许可手续情况下,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某某雇佣张某、刘某某驾驶挖机将芦溪镇葛溪村樟木冲山场的林地破坏并进行了道路硬化及厂房建设,致使山场内植被破坏,林地用途改变。经林业技术人员鉴定,芦溪县金牧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占用的林地系国家公益林,占用林地面积总计16.58亩,其中新建厂房面积2.66亩,山体裸露面积6.47亩,被破坏林地复绿面积7.45亩。

本院认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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