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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韩少军)(公开版)_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检第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性,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9198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号,现住该处。2019年12月13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高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是高邑县**电影放映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在高邑县**电影放映公司正常营业,有收入的情况下,被不起诉人韩某某以股东之间的账目没有对清为由拖欠焦某某等10名工人工资77141元,经高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限期整改后,至高邑县公安局立案前仍未支付劳动者工资。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到案后对其拖欠工人工资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019年12月16日高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出具的证明中显示:2019年12月31日21时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将拖欠焦某某等10名工人工资77141元去全部发放完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到案后,对拖欠工人工资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犯罪行为轻微,积极将拖欠的工人工资全部发放完毕,没有造成后果,并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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