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河检公诉刑不诉〔2019〕45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41977********,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街**号**,现住沈阳市沈河区**路**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于2019年3月26日23时20分许,饮酒后驾驶号牌为辽A****G号中华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沈阳市沈河区长青街沈水路处被交警查获。经鉴定,在送检的韩某某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03.1mg/100ml。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酌定不起诉的量刑建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
本院认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4日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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