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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韩文杰)(公开版)_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利检检一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男,1968年10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681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现住利辛县***庄,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利辛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2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 年10 月23 日20 时许,在利辛县城关镇***室,因情感纠纷,韩**与李**与发生争执,后韩**对李**进行殴打。经鉴定,李**的伤情被评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韩**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取得谅解,且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韩**被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认定自首,且认罪悔罪,与被害人达成调解 ,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韩**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利辛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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