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告人韩某某,男性,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841956********,汉族,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宁安市,住辽宁省营口市***区***城,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8月8日被洮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洮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9月19日被洮南市公安局逮捕,经白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洮南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8年2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3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4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4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5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6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份至今,被告人伙同韩某某以“中国物联网数字货币”项目建立微信群,刘某某为9局25区经理,发展成员韩某某大区负责人、汇总上报公民个人信息)、张某某(9局26区经理),常某某(9局60区经理),之后并通过微信群获取成员的身份证号码、姓名、电话 等信息,刘某某累计发展成员十万余人,韩某某累计发展一万余人,累计收集公民个人信息共计十一万余条。
本院认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表现,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洮南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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