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朝龙检公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81199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北票市,住辽宁省北票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朝阳市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19年11月4日被朝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朝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9日10时40分许,韩某某驾驶无号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在朝阳市龙城区中山大街华晨4S店门前右转弯时,为躲避王某某停靠在非机动车道内的辽N****7号小型客车(驾驶员王某某已离开车辆),与高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自行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双方车辆受损,高某某受伤。高某某经朝阳市第二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8月15日死亡。事故发生后,经讯问,韩某某对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韩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没有再犯罪的社会危险性,决定对其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朝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龙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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