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应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项某某,男,194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021944********,汉族,文盲,出生地湖北省应城市,住应城市**镇**村**楼**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应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应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2月6日,项某某在应城市**超市内,将该超市价值十几元的猪腿肉盗走。
2.2018年12月16日,项某某在应城市**超市内,将该超市的两根羊排和两条鳊鱼盗走。
3.2019年1月4日,项某某在应城市**超市内,将该超市价值二十几元的猪腿肉盗走,后被**超市的员工当场抓获。
本院认为,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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