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县检公一刑不诉〔2019〕65号
被不起诉人顾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8197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住**镇**湾**栋*座***房,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岳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顾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8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告知其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因事实不清,本院于2018年4月20日和6月28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8年5月28日和2019年12月30日补查重报;因案情杂,本院于2018年4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湖南百森陶瓷有限公司于2012年正式生产,该公司股东为冯某某(占股61.5%)、顾某某(占股19%)、杜某某(占股14.5%)、熊某某(占股5%),2010年至2012年冯某某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2012年至2014年杜某某任法人代表,顾某某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熊某某负责销售。2014年至2016年12月公司股东聘请戴某某为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杜某某负责采购和财务,熊某某负责销售。2016年6月公司开始拖欠员工工资,至2016年12月共计拖欠613名员工工资人民币14249199.37元。2016年12月26日岳阳县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向湖南百森陶瓷有限公司下达了限期改正指令书,限期于2017年1月2日前支付所欠劳动者工资。2019年1月湖南百森陶瓷有限公司兑付了所欠的员工全部工资。
本院认为,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在提起公诉前, 湖南百森陶瓷有限公司支付了所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岳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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