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男性,1968年12月1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镇人大代表,**村主任,家住**。2019年11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5月2日因赌博被甘肃省宁县公安局新庄派出所查处,处以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由甘肃省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酒后驾驶**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行至新庄镇新华街道喜悦来酒店给**贺车,被他人举报后,宁县公安局调查,发现**有酒驾嫌疑。经甘肃中诚司法鉴定所对**血液中酒精含量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101.4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 2. 鉴定检验报告书;
3. 证人证言; 4. 相关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违反交通安全法,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不需要判处刑罚,符合本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不予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庆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甘肃省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04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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