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甘肃省临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5日,嫌疑人马某因妻子牛某多坐了几天娘家两人发生矛盾。9月6日下午18时30分许,牛某的父母等人去**村**社马某的家质问女婿为何殴打女儿牛某时发生矛盾。期间,马某用菜刀向牛某父亲剁去,牛某过去拉劝马某时菜刀将牛某划伤。
牛某经兰州医学院第二医院诊断为:开放性腕部多发损伤。
经临夏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牛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马某对涉嫌故意伤害罪及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被不起诉人与被害人系家庭成员,平时关系良好,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投案自首并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夏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夏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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