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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马伟明)(公开版)_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市检刑检刑不诉〔2019〕60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明,男,1994年8月13日出生,居民身份号622921199408134539,回族,初中文化,甘肃省临夏县人,家住临夏县刁祁乡杨庄村3社13号,无业、无前科。2019年2月2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临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临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明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2日10时许,在本市“天银宾馆”内被不起诉人马某明与被害人铁某代因婚姻纠纷发生冲突,马某明敲开铁某代入住的房间后,殴打铁某代的头部、脸部,之后马某明将铁某代从宾馆房间拉到走廊内在铁某代的头部及身体上进行殴打,致铁某代右侧鼻骨及上领骨额突骨折。经鉴定,铁某代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马某明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情节。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明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019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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