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马*生,男,1987年9月2日出生,江西省景德镇市乐平市人,公民身份证号码:36028119**********,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江西省景德镇市乐平市众埠镇*******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4月2被弋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2日在弋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4日在弋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弋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生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份,被害人邵*新及胡*林等人在弋阳县曹溪镇东山“井坞”山上开荒,种植了几十亩的香榧、桃子树、橘子树等经济作物。2018年4月5日,景德镇市乐平市众埠镇秧畈村的部分村民认为邵*新等人种植经济作物的山林系众埠镇秧畈村的固有山林,就在被不起诉人马*生的带领下,把邵某新及胡某林等人种植了几十亩的香榧、桃子树、橘子树等经济作物砍毁,经贵溪公众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被毁坏的经济作物的价值为268836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生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案发后同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悔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生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弋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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