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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马占林)(公开版)_新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检察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源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马**,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1251980********,回族,文化程度高中,务工,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住新源县新源镇**街*巷***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新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1日被新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7日08时21分,马**驾驶新F*****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新源县铁新公路(现那拉提路)14公里加650米处时,与由东向西横过公路的行人张**发生碰撞,造成张**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马**负事故主要责任,张**负事故次要责任。

案发后,马**与被害人张**近亲属达成经济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张**近亲属人民币199065.25元,被害人张**近亲属对马**的罪行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社会矛盾已经化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源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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