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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马哈克)(公开版)_广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河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广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刑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21983********,回族,文盲听力语言一级残疾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广河县,住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广河县******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广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6日取保候审。

    辩护人马浩然 ,广河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本案由甘肃省广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在广河县医院篮球场一椅子上盗窃一部黑色华为mate20pro手机,之后将该手机拿到家中自己使用。2019年12月16日广河县公安局侦查员从其家中抓获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追回被盗手机并返还给受害人。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下情节:1.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马某某系聋哑人、坦白、认罪认罚;(2)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初犯、偶犯、手机已返还给受害人,没有给受害人造成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夏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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