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敦林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03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敦化市,住吉林省敦化市**镇**村(**村)。2019年11月5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敦化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处以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吉林省敦化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敦化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2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为猎捕野山兔,携带自制铁丝猎套,进入敦化林业局**林场**林班内放置多个猎套,猎获野山兔两只,将其带至家中剥皮后冷冻于冰柜中。经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检测中心鉴定,两只野山兔为兔形目兔科东北兔;经敦化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160元。同年12月13日,马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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