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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马延福)(公开版)_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刑不诉〔2019〕7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甲,男性,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02195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8月27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4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甲酒后驾驶车号为皖******的小型汽车,沿蚌埠市东升里由北向南行驶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随后,公安人员将被不起诉人马某甲带至蚌埠市第二人民医院对其进行抽血待检,2018年6月6日,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为94.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照片、酒精含量测试信息、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结果、机动车驾驶证及机动车相关信息、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公安机关行政处罚情况;

2.被不起诉人马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王某某、马某乙的证言;

4.关于马某甲的血样乙醇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2019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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