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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马彦红)(公开版)_康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康检公诉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性,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2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康乐县,住甘肃省康乐县******号。无前科。2019年7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康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康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1日13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在自己家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到张某某的小卖部给自己驾驶的无牌照摩托车加油,因张某某没有给他加油与张某某发生争吵,后马某某驾驶摩托车离开返回家中,在家中将一点剩余的汽油加入摩托车后又骑车返回张某某小卖部对张某某进行辱骂、推搡。后马某某被当场抓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5.18mg/100ml。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马某某无前科,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醉酒驾驶的途中未发生交通事故,其本人属精准扶贫户,血液中乙醇含量较低,为135.18mg/100ml。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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