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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马文福)(公开版)_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兵下野地垦检刑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42231979****1239,回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新疆沙湾县**镇,住新疆石河子市**团**小区**栋**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下野地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下野地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3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与因索要工资的李某某发生争执,后双方发生撕扯,在撕扯过程中被害人李某某使用啤酒瓶殴打被告人马某某头部。被告人马某某从店内将被害人李某某抱至店门口,双方再次发生撕扯,在撕扯过程中两人摔倒。后被告人马某某使用拳头对李某某胸部实施殴打,造成被害人李某某胸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八师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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