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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马昊)(公开版)_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罗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111995********,回族,大学本科文化,非中共党员,临沂市罗庄区人,临沂**置业有限公司负责人,住临沂市临沂市罗庄区**庄街道**村**号。2020年2月27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5日,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王某甲(另案处理)的父亲王某乙立案侦查,并于2019年3月11日上网追逃。2019年6月21日18时许,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美澳派出所在罗庄区美澳花园桂园E2栋王某乙的住处对王某乙实施抓捕;王某乙以有人索债为由,指使王某甲打电话纠集其女婿马某某、其司机王某丙(另案处理)前来阻拦住宅外的人员;王某丙又纠集了白某某、任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明知道公安机关执行公务的情况下,采用围堵等方式,使公安机关无法实施抓捕,帮助王某乙逃跑。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系民营企业负责人,对其判处刑罚可能影响企业运营并造成重大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5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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