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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马木沙)(公开版)_康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康乐县人民检察院

康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康检公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性,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21989********,回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康乐县,住甘肃省康乐县******号。无前科。2019年9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康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康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1日20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从康乐县普巴村墩湾驶往普巴街道,当行驶至红崖河路段时与马某甲驾驶的甘NS6***号小轿车迎面相撞,造成马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马某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经鉴定马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7.37mg/100ml。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马某某血液中乙醇的含量为137.37mg/100ml;无前科,初犯偶犯;犯罪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虽然发生了交通事故但是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与发生事故的对方达成赔偿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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