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622726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庄某某**镇**村*社**号,居住地与户籍地相同,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庄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庄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7日21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驾驶号牌为甘A*****的马自达牌白色小型汽车从庄某某城车站路十字由东向西行驶至庄浪四中十字时,被庄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后经甘肃科诚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马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平均含量为136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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