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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马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九检刑检刑不诉〔2019〕11号

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3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九台******组现住址长春市九台******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长春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30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经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改变管辖,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于2019年1月18日18时许,醉酒后驾驶吉J9****号小型轿车,沿长春市九台区九台大街行驶至东转盘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马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91.29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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