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顺检刑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403********0015,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住抚顺市新抚区**号楼**单元**号。2019年12月1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抚顺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于2019年11月10日16时许,驾驶辽D****2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抚顺市顺城区高山路与双阳街交汇1千米附近时,与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王某某相撞,被害人王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18时许死亡。经司法鉴定:王某某因交通事故致头部遭受钝体暴力作用,造成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经司法鉴定:辽D****2号轿车行驶速度为74公里/小时,该路段限速60公里/小时。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马某某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负次要责任。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在案发现场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得到被害方谅解,被害方希望对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从轻处罚。且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鉴于本案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王某某的近亲属如不服本院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抚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顺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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