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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马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公开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迁西县院公诉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7198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经商,迁西县**公司实际控制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迁西县**镇**村**号,现住迁西县**小区**号楼**门**室。2019年3月29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迁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迁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迁西县**公司实际控制人马某某在2017年10月与**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供应废钢破料期间,为获取更大利润,与当时担任该公司代帐会计的韩某某(于2019年3月3日因病死亡)商定后,以12%的价格购从沈阳**公司购买税率为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张金额共853777元,价税合计998920元,抵税145142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补缴税款,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迁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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