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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马某某)(公开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禹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041982********,回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路**号**栋**单元**号,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村**栋**单元**号。马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7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3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8日21时33分许,马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皖C*****的黑色本田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蚌埠市东海大道与张公山路交叉口时,被正在执勤的交通民警查获。经呼气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84mg/100ml。2019年7月31日,经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鉴定,马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96.8mg/100ml。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血液中乙醇含量检测结果为96.8mg/100ml,无其他从重情节且认罪悔过,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并责令其具结悔过。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禹会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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