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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马某某)(公开版)_昌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铁昌检公诉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241996********,汉族,大学本科,**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住昌图县**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9日被昌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9日18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辽******号小型轿车沿昌沙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昌沙县5km+100m附近时,与行人郝某某相撞,造成郝某某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郝某某的死亡原因系颅脑损伤、肋骨多发骨折、过多失血死亡。分析郝某某的损伤系巨大钝性外力作用形成。经昌图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马某某驾驶小型轿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的行为是造成此事故的全部原因,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郝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马某某主动报警并到昌图县交警大队投案自首。马某某与被害人郝某某家属已达成调解协议,赔偿款已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方谅解,被害方表示不追究马某某的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犯罪行为获得谅解,具有自首情节,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对认定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项、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铁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昌图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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