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化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甲,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在地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现住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2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经本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后被化州市公安局释放,并于同日被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0日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听取了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2月3日,马某乙于其自己家内自然死亡,马某乙死亡前二个月将其领取五保待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活期存折(账号:6059240162********)交给被不起诉人马某甲(马某乙的侄女),并将存折密码告知马某甲。马某甲明知马某乙已死亡,却没有将马某乙领取五保待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活期存折交给政府相关部门,并于2015年3月7日开始冒领马某乙五保待遇金。2015年3月7日至2018年2月27日期间,马某甲一共冒领马某乙的五保待遇金23次,总共金额人民币贰万零壹佰柒拾元整(20170元)。2018年8月17日,马某甲将涉案赃款退还到化州市财政所的广东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账户(账号:800200000********)。
本院认为,马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退还赃款、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茂名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化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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