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回族,1995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6226291995********,户籍地甘肃省两当县**乡**村**号,家住甘肃省陇南市两当县**镇**街,无业。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日被两当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20年4月5日被两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钟智敏,两当县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甘肃省两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中午,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借故去被害人马某甲出租屋取油壶,通过电话得知马某甲家中无人,便驾车来到位于**镇**路马某甲出租屋处,用事先配好的马某甲家钥匙打开房门后,潜入卧室撬开衣柜内的抽屉,将抽屉内的6500元现金盗走后逃离现场,随即来到两当县**街农行ATM自动柜员机处将被盗的6200元存入自己的农行卡内,随后又到老菜市场滨河路旁,将偷配的两把钥匙扔到河里,直至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被抓获,3000余元赃款已挥霍。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认罪认罚,退赃、退赔,并获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具有酌定从宽处罚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陇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两当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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