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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马江雷)(公开版)_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坝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71996********,回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自治县,住贵州省**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贵安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5日经贵安新区公安局决定,同日被威宁县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贵安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上午8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到**新区**镇**厂区将被害人许某某在**里面的一部华为荣耀9X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为人民币1880元。

另查明,被盗手机已找回并发还被害人许某某,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已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无前科劣迹,是初犯,案发后手机已归还被害人,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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