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皇检刑不诉〔2019〕7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5196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沈阳市于洪区**街**号**。因涉嫌偷越边境罪,于2019年6月10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8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偷越边境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6日告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自2019年9月6日至9月2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5月,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在山西省原平市办理了虚假的姓名为“马某某”、身份证号为2101051975********的身份信息,后其使用该虚假身份信息办理了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等证件,并于2015年至2018年期间持上述证件偷越边境去往香港、澳门、台湾共计六次。
2019年6月10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违反边境管理法规,偷越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鉴于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系初犯、偶犯,且系自首,并能够认罪悔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沈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9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