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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马某某)(公开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温永检二部刑不诉〔2020〕141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住安徽省苏州市**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永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20日23时48分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饮酒后驾驶浙C*****小型轿车途经永嘉县**街道**大厦对面时,被交警设卡查获。经理化检验,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3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刑事照片、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的证言,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温州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查处酒驾录像。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鉴于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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