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商梁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马**,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1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刘店乡张庄村马桥2组,现住址:商丘市示范区宋穆林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8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马**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马**,听取了被不起诉人马**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16日19时36分,在河南省商丘市商宁路梁园区水池铺西一公里处,马**驾驶豫N-T1632号大众牌小型轿车,沿商宁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地点时,将横过道路的行人祁**撞伤,造成祁**经商丘市第四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马**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关书证;2、证人祁**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马**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 被不起诉人马红
旗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马**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且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再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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