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6日22时56分,被不起诉人马**醉酒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R*****黑色大阳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县**城路东段河西所后边附近路段时被方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马**血液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05.02mg/100ml。
本院认为,马**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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