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市检刑检刑不诉〔2019〕86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曾用名马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号:6229261986********,东乡族,初中文化,甘肃省东乡县人,家住临夏市**小区**栋**单元**室,系东乡县**镇政府人大主席,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临夏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甘肃省临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9日0时分35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从本市中天健一酒吧饮酒后驾驶甘**号小型汽车,有东向西行驶至临夏市第一中学门口时(本市**路)被例行检查的临夏市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从马某某血液样品中检测出乙醇成份,乙醇含量为195.0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2、司法鉴定意见书;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及户籍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对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二项)规定的行为,因马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认罪、悔罪的表现,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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