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漯郾检一部刑不诉〔2019〕15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1231995********,回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现住**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6日被漯河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漯河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4日21时50分,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酒后驾驶豫L2****号小型轿车沿S235线由东往西行驶至王前路口右转弯时,与同方向的黄某某驾驶的豫L5****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采血检测,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血中乙醇含量为98.8mg/100ml,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已构成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血液酒精含量达到98.8mg/100ml,考虑其自愿认罪认罚,发生交通事故后积极赔偿对方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且负交通事故次要责任,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鹏飞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郾城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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