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88219*******,汉族,大专文化,*****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营口市*****,现住沈阳市沈河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4日23时13分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醉酒后驾驶号牌为辽A*****的小型汽车,行驶至沈阳市沈河区*****处,被沈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沈河区大队民警查获。经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鉴定,在送检的马某某血液检材中检出酒精(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1.4mg/100ml。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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