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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高佐强)(公开版)_调兵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调兵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铁调检公诉刑不诉〔2019〕*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族,**文化,**,户籍所在地**市,现住**。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日被**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年**月**日**时**分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的小型越野客车,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门前左转弯时,与由东向西**驾驶的车牌号为**的普通两轮摩托车(驮载**,**,**岁)相撞,造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高某某让其同伴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年**月**日,经**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系车辆撞击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年**月**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认定:高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承担次要责任,**无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铁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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